2015年12月13日

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 場地管理辦法

自公告日期:民國104年12月14日起生效

第一條    東海岸文教基金會(以下稱本會)開放場地申請之設置目標為鼓勵東部地區藝術創作,增加創作者發表機會,提供本會空間讓有志於在花蓮發表藝術作品者申請。為發揮本會場地使用功能,特制訂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    本會洽公時間為週五至週三下午一時至下午九時(周四公休)
第三條    本會之展覽場地位於花蓮市林森路210-2號,開放時間為週五至週三1300分至2100分,週四公休。工作人員外出用餐時間為晚間1830分至1930分,用餐期間請電話聯繫參觀時間。實際情況依公告檔期為準,展出需配合本中心之開放時間。
第四條    本會空間配置為1F區包括櫥窗區、展場區(含討論及茶水區)、書架區、廁所;2F區為完整展場區。
第五條    佈展至遲請於展出前一日晚間9點前完成。撤展則於展覽結束後即可開始,至遲於展覽結束後第二天晚間9點前須將作品運離。撤覽期間由展覽聯絡人與本會人員約定時間進行場地確認,請確實填寫「場地歸還確認表」(如附件),同時與成果報告書(如附件)一併繳回,俟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,得以退還押金5000元整。
第六條    展出者如欲對場地及空間施以改變,須先經本會同意始得辦理。佈展手法所導致的改變(如牆面掉漆、污損等),撤展完畢後均須恢復至本來面貌。
第七條    使用本中會場地、器材及設備,應以正確方式為之,並小心維護。如有損壞應即通知現場工作人員,若經查證為人為疏失所致,除沒收押金5000元整,並需照價賠償本會損失。
第八條    如因展出需要而增加特殊設備,請於展出前告知,以便事先安排值班人員操作訓練。
第九條    本會為推廣藝術教育,展覽期間針對參觀者開放無腳架攝影。如有學術研究或傳播需要須架設腳架者,請知會本會工作人員。展覽策展人或展出者如無法同意任何形式之攝影者,請展前以書面知會本中心,俾便配合管理。
第十條    本會內之文宣、海報務必交由本會工作人員處理,未經同意請勿於展場內任意張貼、擺放。
第十一條 展覽場內除佈展需要外,謝絕各式盆栽、植物及花圈、氣球等,請於邀請卡及海報上註明。
第十二條 展覽場內禁止各種飲食及飲料罐之攜入(開幕茶會當天例外),本會內禁止任何燒烤及炊煮行為。
第十三條 凡於本會展出或活動舉辦,未提出異議者,即視為認同本辦法,並遵守所有規定。

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經財團法人東海岸文教基金會會務會議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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